8.6产品和服务的放行
组织应在适当阶段实施策划的安排,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被满足。
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组织应保留有关产品和服务放行的形成文件的信息。形成文件的信息应包括:
a)符合接收准则的证据;
b)授权放行人员的可追溯信息。
[理解]
(1)这个条款相当于老版本8.2.4检验与实验条款。
(2)服务行业也要监视、检验动作,如客户接受服务完成后,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管理人员对客房温湿度、气味的检验;管理人员对酒店服务人员动作、语言的监督等。
(3)要有检验指导书、检验基准书或图纸,有首检、巡检、全检、出货检记录。检验项目、抽样数量、接收准则要与标准一致。紧急放行需要公司指定人员批准,有必要还要客户批准。
(4)要提供的证据:来料检验标准与记录、制程检验标准与记录、成品检验标准与记录、出货检验记录、工程图、抽样计划、QC工程图。
(5)易失控点:检验报告上检验项目与指导书不相符,抽样数据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