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1版标准相比,2011版对危险源辨识的深度和广度要求都有明显的改进。
在定义中的体现
(1)、将危险源的定义修改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与上一版标准的定义相比,增加了“行为”,使“人的不安全行为”在危险源辨识中能得到系统地识别。
(2)、更加强调了职业健康的重要性,为此增加了术语“健康损害”。“健康损害”的定义为:“可确认的、由工作活动和(或)工作相关状况引起或加重的身体或精神的不良状态”。增加了这一术语可支持组织系统地识别“健康损害”类的危险源。
(3)、增加了工作场所的定义,即在组织控制下实施工作相关的活动的任何物理地点。这将识别危险源的物理区域做了明确的界定。
2.在要素要求中的体现
在要素“4.3.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中,对危险源辨识应考虑的范围和因素,提出了10个方面的要求,可概括为:所有活动;所有人员;人的因素;场所外的危险源;对场所外的影响;所有设施;活动变更;管理变化;法规变化;新装置等的设计。
除此之外,2011版标准特别强调了对变化的管理。即“组织应在变更前,识别在组织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或组织活动中与该变更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危险源辨识的动态适应性,是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更加有效。
明确了危险源和法律法规在建立、实施体系中的地位
在要素“4.3.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中,增加了“在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组织应确保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确定的控制措施得到考虑”的要求。
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中,危险源辨识是基础,危险源及其导致的风险是整个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对象。所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应围绕着所评价出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其控制措施来展开。可以说,该要素时整个管理体系的核心。
在要素“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增加了“在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组织应确保对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得到考虑”的要求。
要想有效地控制风险,必须遵守适用于管理危险源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这即是守法的需要,更是有效管理危险源的需要。法律法规所提出的要求,是制定运行准则的依据。在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组织应确保对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得到考虑,即所确定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都应逐项落实到管理控制中,这样才能有效控制风险。所以,该要素也是管理体系的核心要素。